客戶使用條款

第一條 租用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服務,應檢具本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公司戶請附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用戶填寫於申請書上之資料及所附證明文件,應保證為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導致發生糾紛或致本公司、第三人發生損害,概由用戶負全部之責任。
(二)用戶應繳之各項費用,須於方案到期前完成繳費。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本公司發票後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用戶應於規定之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逾期未繳清者,經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終止用戶租用。用戶因逾期未繳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網路服務費用仍應繳交。
(三)本公司用戶應履行服務合約或本約定條款,按申請使用之網際網路服務費率與本公司通知之金額、期限給付相關費用;如逾期未繳或拒絕繳納,本公司有權經email通知或電話口頭通知後逕行中止甲方所有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二條 網路服務使用規範
(一)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造成本公司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中華民國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用戶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
(二)用戶如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公司得不待司法判決確定而暫停或終止提供網路服務予用戶;用戶除須自負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且應配合本公司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為本公司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用戶並應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由本公司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其他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三)本公司提供網路服務之傳輸速度數據為整體網路環境均無障礙之情況下之最高功能值;用戶認知、除本公司所提供之設施及網路頻寬外,整體網際網路之流量、遠端伺服器之處理速率等各種因素,均將影響用戶上網的實際傳輸速度,因此本公司不保證傳輸速度。
(四)本公司之虛擬主機產品提供十五天免費試用,試用期間以帳號開通日起算十五天(帳號開通日為第一日),客戶得於試用期間內隨時終止合約,每個用戶得申請二次十五日免費試用,用戶續約、升降級、移轉無提供試用服務。

第三條 本公司保留之權利
(一)由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資訊資源眾多,且均由各資訊提供者自行維護更新,用戶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二)本公司僅提供本業務之租用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如用戶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基於業務需求,本公司得更動本設備使用之IP位址、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本公司將於七日前通知用戶,用戶需同意配合辦理。
(四)「實體主機」乙方提供如實體主機服務申裝書所示之設備供甲方租用。甲方如有超額或特別設備指定使用,則乙方得加計建置管理之費用。基於業務需求,本公司得更動本設備放置之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用戶同意配合辦理,如係更動機房地點,本公司將於七日前通知用戶。
(五)「實體主機」乙方提供如申裝書所示之設備供甲方租用。甲方如有超額或特別設備指定使用,則乙方得加計建置管理之費用。

第四條 用戶之義務
(一)甲方租用本業務,為保障自身權益,甲方務必定期自行做好網站資料,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的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以免乙方設備故障再回覆時,若無法成功回覆本設備時,已無備份資料可再上載,如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甲方提出異動租用設備之規格或更換設備之異動申請時,由於乙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甲方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由於本公司所提供虛擬主機的流量限制,主要是希望主機上的使用者均可保持良好傳輸品質,故甲方不得使用或蓄意使用會嚴重佔用系統資源(如CPU、記憶體等..)的程式,當甲方所執行的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將不予事先告知有權將該程式或網站強制關閉,並給予停權處理至甲方改善為止。若甲方不願意改善,則本公司有權得自行終止甲方之服務,而所導致之任何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若因甲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乙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使甲、乙雙方免於受損。
(三)乙方基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僅接受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約束之網頁內容的網站,甲方上載或以任何媒體形式委託乙方設定之網頁內容及連結,甲方應確保其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四)為了安全起見,甲方租用本服務,務必定期自行做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如: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為保障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
(五)「實體主機、雲端主機、VPS主機」用戶對於本設備所安裝之作業系統需善盡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行使用下所造成之作業系統錯誤或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賠償。
(六)虛擬主機服務為共享式資源,若甲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乙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或影響其他客戶使用權益,如經發現或檢舉,將立即暫停甲方主機使用權直至改善為止,甲方拒不改善者,乙方並可取消甲方主機使用權。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並不得向乙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1.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電子郵件(unsolicitedemail),如:廣告信。
2.虛擬主機不得大量發送email,如電子報,每小時不得超過100封信件(每個收件信箱以1封計算)。
3.使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應承租專屬主機或VPS主機服務)。
4.佔用大頻寬、大連線數或大流量者。
5.甲方所執行的PHP或CGI程式等,大量地使用到乙方伺服器的中央處理器(CPU)及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6.用戶不可架設多用戶程式(例如:公開的WebProxy服務、以CGI語言撰寫的論壇程式、聊天室…等)。
7.嚴禁甲方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乙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的程式。運作的機制主要是在於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
8.虛擬主機服務每個帳號限制不得超過50,000個檔案數量。

*廣告信信件定義:電子郵件的收件位址非經收件人主動提供;或是該電子郵件違反收件人提供位址時約定之用途。
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發送違法具有廣告色彩之電子信件;如經乙方察覺或經人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乙方以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而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乙方得禁止甲方使用本服務,至甲方完成移除或改善為止。若甲方系統內資料因此遺失,乙方概不負責。且甲方經由本服務所發送之電子郵件而造成郵件收件者之抱怨或法律糾紛,應由甲方負責向收件者澄清或自負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 承諾與保證
(一)本公司因業務上所取得之用戶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及利用,並負保密義務,除經用戶同意外,不得揭露、傳輸、交付予第三人。
(二)用戶同意按所租用之網路連線速率(流量、頻寬)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頻寬之情形,用戶如有增加頻寬需求應另行向本公司申請租用。
(三)本公司對於用戶租用本公司機房內之硬體設備,應負硬體維護責任,如因硬體設備故障,本公司將無償更換硬體。用戶租用本業務,除本條規定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


第六條 賠償責任
(一)任一方違反期在本契約中所做之承諾及保證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他方之任何損害,違反之一方應賠償他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他方因請求賠償的合理的律師費用)。
(二)本公司因用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服務,而受第三人以外方式向其有所請求時,用戶除對本公司因此受之損失或支出之費用應加以賠償或補償外,並應依本公司之要求,為本公司提出適當之證明、抗辯或其他協助,且用戶不得於未獲本公司書面同意前,逕行與該第三人有任何和解之行為。
(三)用戶所自備之軟硬體設備應自行負責架設、測試及維護,如因用戶自備之設備故障,用戶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扣減或拒不支付相關費用。且因用戶自行建置或提供之設備毀損因素造成網路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因而造成本公司或第三者之損失,本公司有權為自身權益或待第三者對用戶主張賠償。
(四)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使用者外,本公司就用戶使用網路服務所受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營業損失、形象損失、精神損失、資料內容損失等)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財產毀損或減少時,雙方同意各自承擔本身之損失。
(五)其他業者(包括但不限於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者)協力提供網路服務於用戶,如因該其他業者之因素致影響網路服務之提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亦不代用戶向其他業者求償。


第七條 網路服務終止及相關規定
(一)用戶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自親向乙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二)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十日以前提出申請。
(三)用戶申請因違反法令或因欠費致被暫停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四)甲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乙方得視情形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提供本服務,至甲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五)甲方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六)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配合辦理。
(七)「主機代管」用戶申請終止租用者,其相關硬體設備應於七日內取回,逾期一年未取回時,乙方視同廢棄物處理。於本合約終止時或用戶置放於乙方之設備遭法院為查封或其他保全或執行等強制命令時,乙方得逕行停止提供電源予甲方置放於乙方之設備,並有權逕將該等設備移至其他處所集中保管。


第八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服務,如因維修、保養或其他需要,本公司得事先通知用戶暫停服務,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惟一年累計不得中斷服務超過四十八小時。超過該上限之時數,用戶得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本公司賠償。
(二)「虛擬主機、VPS主機、雲端主機」若確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致主機連續當機六小時以上,每六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六十分之一,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但不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三)「實體主機」用戶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如因本公司事由致使用戶連續四小時以上無法使用本業務,每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六十分之一,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但不滿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四)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DDoS攻擊及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業務無法使用,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第九條 附則
(一)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